为建立健全我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组织纪律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岗职工应严格按照景德镇陶瓷学院坐班人员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严禁他人代签。
第二条:教师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言传身教,要按照学院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
第三条: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参加校级或更高级别的会议必须按照要求的时间准时到会,参加本院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提前5分钟到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
第四条:教职工请假,本人需事先声明请假的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请假三天以内者,由主管副院长批准;超过三天者,由院长批准。请假事宜需通知学院办公室备案,因急事难以事前请假的应尽快用电话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违纪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期限,而未有正当理由补办请假手续的,其实际缺勤天数计入考勤表并上报人事处。
2无故不参加学院会议和其它集体活动、无故不上课等情况,按100元/每次在院发放津贴中扣除,本年度无故缺勤3次者,扣除下一年度本院发放的所有津贴。
3各类违纪行为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院经费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1日起试行。